二手車過戶的里程數揭露:賣方要簽名,但 2010 年以前的車依法可以不揭露
2026-08-26|狀態:Guidance only|生效:現行聯邦法規(49 CFR Part 580)。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,非新規則
買二手車時,里程數是最容易被動手腳、也最直接影響價格的一項資訊。聯邦法規對過戶時的里程揭露訂了一套明確要求,看得懂這套要求,等於多了一道自己就能做的查核。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49 篇第 580 部。
基本規則是:車輛所有權移轉時,賣方必須在車籍證明(title)上向買方揭露里程數,並且簽名、附上正楷姓名。揭露內容不只是一個數字,法規列出的必要項目包括過戶當下的里程讀數(不計小數點後的哩數)、過戶日期、賣方的正楷姓名與現住址、買方的正楷姓名與現住址,以及車輛識別資訊——廠牌、車型、年份、車身型式與車輛識別碼。
文件上還必須印有一段引述聯邦法律的聲明,載明未完成揭露或提供不實資訊可能導致罰金、徒刑,或兩者皆有。這段話的存在本身就是重點:里程不實在聯邦法下不是民事糾紛的層次。
最該看仔細的是賣方要勾選的認證欄。法規給的是三選一:其一,就其所知里程讀數反映實際哩程;其二,賣方知道讀數已超出機械式里程表的設計上限;其三,賣方知道讀數並不反映實際哩程,且差距超出校正誤差的範圍——勾這一項時,文件上還必須附一段警語,明白提醒買方讀數與實際哩程之間存在落差。第三個選項是整份文件裡最重要的一格,看車時值得直接翻到那裡。
買方這邊也有動作:收到賣方簽好的揭露聲明後,買方要在同一份聲明上簽名並填正楷姓名,並讓賣方取得副本。所以整個交易過程中如果沒有人要求你簽這份東西,本身就是個值得追問的訊號。
還有一條專門用來擋掉一種常見手法:同一筆交易中,任何人不得同時以賣方與買方的身分在里程揭露上簽名。這一條針對的是把車過手卻不把車籍轉到自己名下、藉此掩蓋交易鏈的做法。
接下來是最容易被誤解、也最實用的一段:不是每一台車都需要揭露。法規列了幾類豁免,其中最常遇到的是依車齡而定的兩條規則。2010 年式(含)以前的車,在其車型年度 1 月 1 日起算滿 10 年之後過戶即免揭露;2011 年式(含)以後的車,則要滿 20 年才免揭露。
把這兩條套到今年來看,結論很乾脆:2026 年進行的過戶,2010 年式及更舊的車已全部免揭露;2011 年式及更新的車則一律仍須揭露——因為 2011 年式要到 2031 年才會滿 20 年。
這個時間差改變了「沒有揭露文件」該怎麼解讀。看一台 2016 年式的車卻拿不到里程揭露,那是明確的警訊;看一台 2008 年式的車沒有這份文件,則可能完全合法,不宜當成賣方隱瞞。此外,車輛總重額定值超過 16,000 磅的車、非自走式車輛,以及新車在第一次非為轉售目的的移轉之前,也都在豁免之列。
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里程揭露規則,不構成法律或購車建議。各州另有車籍與過戶規定,個案請以法規原文與當地監理機關說明為準。
影響對象:在美國買賣二手車、進行車輛過戶的人
還不確定的部分:各州對車籍移轉與里程登記的額外要求不在本文範圍;車輛歷史報告所載里程紀錄的完整性依資料來源而異,本文未查證
此內容為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、移民或財務建議;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。